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联合国前副秘书长索尔海姆:制定保护自然的积极议程 须调动公众参与才能成功******
中新网蒙特利尔12月8日电 “如果我们想要创造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我们就要与当地人民一起努力。他们是在第一线保护地球母亲的人。”
当地时间12月7日,COP15第二阶段会议“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共建清洁美丽世界”边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边会由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中国新闻社主办,中国新闻网承办。
联合国前副秘书长索尔海姆在边会上作视频发言时如是表示。他还举例称,在非洲卢旺达,人们在增加大猩猩数量方面取得了令人难以置信的成功,“因为大猩猩造就了地方经济”。
索尔海姆介绍,游客去看卢旺达的大猩猩,为其国家公园附近的出租车司机、酒店员工、教师和导游创造了奇妙的经济。
“这当然意味着,附近的人不会为了获取丛林兽肉而杀死大猩猩。住在那里的人是大猩猩的第一线保护者,因为这对他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经济来源,为他们的地区创造了就业机会。”他说。
索尔海姆指出,一头大象可以在一个晚上毁掉一个农民一年的全部工作。“因此,我们需要与当地人民一起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建立自然与人的和谐共生。”
基于此,索尔海姆认为,如何调动公众参与,对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至关重要。
索尔海姆强调,中国提出的美丽中国理念打动了我。因为该理念具有积极的意义,因为这个理念调动了民众的爱国情怀,因为它使对自然的保护和热爱深入人心,并使自然保护成为一种向善的力量。
在他看来,这一理念应被大家牢记。
他坦言,“要制定保护自然的积极议程,我们必须与当地人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成功,我们才能创造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这对21世纪的未来至关重要。”(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 快盈v地图 |